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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勇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创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21 15:48:12 |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勇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鹏凌路2号第1栋第五层A。
法定代表人:段佐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景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练倩,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创贵,男,汉族,1946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玉辉,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祝花青,女,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勇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勇强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陈创贵、钟玉辉、祝花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勇强公司申请再审称,关于深圳市创龙兴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创龙兴公司)拖欠申请人货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判决创龙兴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申请人申请执行,但创龙兴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2015年,申请人发现三被申请人作为创龙兴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故起诉请求三被申请人对该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申请人举证不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认定三被申请人不属于抽逃出资。申请人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深中法商终字2564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2014年,创龙兴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符合解散条件,但三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由于三被申请人不进行清算的行为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被申请人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305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申请人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创贵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以(2017)粤03民终698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于申请人所提的两次诉讼分别依据的是三被申请人的两次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故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两次诉讼请求权基础不一致,实体审理的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起诉。(2015)深中法商终字2564号案审理的实体内容是创龙兴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而本案审理的实体内容是2014年创龙兴公司符合解散条件后,公司是否因没有及时进行清算而导致公司账册、财产灭失。二、本案与(2015)深中法商终字2564号民事判决并不矛盾。两案虽为同一当事人,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但后诉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由于申请人发现三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清算行为而提起,是因前后发生的不同行为而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2015)深中法商终字2564号案是认定创龙兴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而本案是由于创龙兴公司在解散时未及时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引起纠纷。两案审理的是不同的事实与法律关系,后者并没有否定前者的判决结果。二审裁定认定本案为重复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勇强公司起诉认为,在生效的(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创龙兴公司支付其货款后,创龙兴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且于2014年4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陈创贵、钟玉辉、祝花青作为创龙兴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创龙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应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请求判令陈创贵、钟玉辉、祝花青对(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是因勇强公司认为陈创贵、钟玉辉、祝花青作为创龙兴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引起的纠纷。由于(2015)深中法商终字2564案系因勇强公司认为陈创贵、钟玉辉、祝花青作为创龙兴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故两案当事人虽然相同,但并非基于同样的事实引起纠纷,所要求承担的责任性质亦不相同,即两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勇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审裁定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勇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魁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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